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29执144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居民。
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居民。
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山东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慧敏,经理。
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6)鲁1329执144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