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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25民初4240号 申请人:临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80,000元)。申请人临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80,000元)。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临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预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