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25执26号
申请执行人东方口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兰花国际物流园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东方口岸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依据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5民终13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兰花国际物流园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东方口岸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价款4280000元,二审鉴定人员出庭费用1200元及违约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山西兰花国际物流园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费51702元,由被执行人山西兰花国际物流园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且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晋05民终13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