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广益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广益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2627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广益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武汉广益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无不动产登记、证券登记、车辆登记信息,目前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该案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龙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曾东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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