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广益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广益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26执复43号
复议申请人武汉广益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广益公司”)因与异议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及被执行人四川武通路桥工程局(以下简称“武通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7执异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黔26执复16号执行裁定,异议人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进行申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黔执监第30号执行裁定,撤销本院(2020)黔26执复16号执行裁定,确定本案由本院重新审查处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7执异1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  冉定飞 审判员  王山地 审判员  罗安松
法官助理石修华 书记员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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