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民初5829号
原告:桐城市******家庭农场,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跃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81MA2NGQ771C。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望江西路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T9QA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434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广益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5栋4层13室A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2274742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甘泉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399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桐城市******家庭农场与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广益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经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桐城市******家庭农场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城市******家庭农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城市******家庭农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计512元,由原告桐城市******家庭农场负担。
审判长 韦 立
审判员 刘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