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2410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滨,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干道南段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国电投新乡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宝山路184号。
法定代表人:田永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涛,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高新区)3号街坊(树人路与启明三巷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邓志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磊,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追加):新乡市正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东大道(中)699号紫苑小区A5号楼。
法定代表人:邓志胜,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莎莉,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诚城集团有限公司、国电投新乡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市正隆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原告**2275元,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肖培源
审判员 刘志丹
审判员 王秀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