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2民初26466号
原告:天津市***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2门**(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张洪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立方(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小潞邑村北/div>
法定代表人:刘宪,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车立方(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天津市***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翟新忠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杨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