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2533号
申请执行人:车立方(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晨阳,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豪,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恒生龙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云静,系该公司监事。
申请执行人车立方(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恒生龙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0055号裁决书,不属于我院管辖。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车立方(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虎虎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鱼关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