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824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24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因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靖边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其工程款977720.67元,案件受理费7929。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
2、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县支行的开户账号;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县支行的存款1377762元。
3、本案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款977720.67元;案件受理费7929元。
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且被执行人进行了免交执行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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