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永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01901046919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6919号
原告:***,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军,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永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长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银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龙,陕西高新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永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于2019年9月10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路桥公司支付***劳务费98700元,并自2012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结之日;2、诉讼费由路桥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31日,路桥公司在西宝高速承包桥梁防震垫块施工工程,将工程分包给***,路桥公司工地负责人冯某某与***签订施工协议,约定工程量1645个,单价60元/个,工期20天。按照路桥公司要求,***于2012年9月20日按时完工,总计工程款98700元。因完工后工程款一直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路桥公司庭审中所提交证据㈠:《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证据㈡、路桥公司与西安诚通公路设计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证据㈢、账户信息、付款凭证;证据㈣、诚通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可以证实2012年7月,路桥公司中标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宝分公司2012年养护中修工程XBZX-2012-02标段施工工程,签订有《合同协议书》,并与诚通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将中标工程承包给诚通公司施工。冯某某作为诚通公司工作人员在《承包合同》上签名。工程完工后,路桥公司按照诚通公司提供的银行开户信息如约支付了工程款,冯某某作为诚通公司工作人员办理了收款手续。再结合***所提交证据:冯某某作为甲方与乙方***于2012年8月31日所签订的《桥梁防震垫块施工协议书》,本院确定路桥公司并非***劳务合同关系的责任主体,双方并未建立劳务关系,***应向适格的劳务合同主体冯某某及诚通公司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8元,原告***已预交,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邱洪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师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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