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禹茂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禹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10民初5098号
原告:**法,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禹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於丹,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法诉被告杭州禹茂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法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法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法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5818元,减半收取2909元,由被告杭州禹茂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马超
人民陪审员*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