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禹茂建设有限公司

***与***、***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民辖终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禹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7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潘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与***系夫妻关系,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与***是共同居住生活在杭州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的实际居住地是盐城市××区。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住所地是盐城市××区,另一方面又认定***受伤时所提供的劳务亦是由***安排,明显矛盾。本案为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各被告经常居住地等均在杭州市,故一审法院无本案管辖权。
***、***、***、***、***、杭州禹茂建设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户籍所在地为盐城市××区,虽然***提供的流动人口信息查询记录显示***曾居住在杭州市,但居住事由显示为探亲访友,故仅凭该证据不能证明***经常居住地为杭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为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盐城市××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请求和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高翔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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