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禹茂建设有限公司

***与***、杭州禹茂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1民初8431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俊卿、***,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杭州禹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73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禹茂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