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民初5288号
原告:江苏戴克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NMOE76J),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3号。
法定代表人:刀永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70828840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7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戴克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戴克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