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禹茂建设有限公司

桐乡市鑫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禹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3民初6523号
原告:桐乡市鑫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洲泉镇东田村(原东田砖瓦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87797820E。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炜,桐乡市周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禹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70828840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鑫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禹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乡市鑫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鑫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64元,减半收取30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PAGE?2?·
·?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