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企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市民企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3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3日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民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安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民企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协议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哈民二终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20691.78元、案件受理费1164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哈民二终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亮
审判员吕中英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