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

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05执恢18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四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杜利锁,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诉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20)内0105执恢181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限制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申请人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进行了约谈,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明星
审判员 彭云生
审判员 曹晶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