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

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1执复111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
法定代表人:张晶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东园街大东园便民市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四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义,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5执异19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的款项。本案中,羊盖板村委会称,执行法院扣划的其账户中的137720元为转移支付款,根据羊盖板村委会提供的金谷农商银行金河支行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显示,2018年11月23日司法扣划后,羊盖板村委会账户中剩余金额为172499.25元。2018年11月23日司法扣划后至2020年2月25日司法扣划期间,羊盖板村委会支出的转移支付款已超过同期进账的转移支付款,故该案的焦点即为172499.25元中有多少转移支付款。根据羊盖板村委会提供的金谷农商银行金河支行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及说明显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1月23日司法扣划前,羊盖板村委会账户中的款项除政府拨付的转移支付款、专项经费、租棚款、村民的购棚款等多笔进账款外,还有羊盖板村委会用于办公费用等多笔支出款。羊盖板村委会未提交多笔支出出自转移支付还是其他进项的证据,故羊盖板村委会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司法扣划后剩余的172499.25元有多少为转移支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之规定,裁定驳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村民委员会称,赛罕区人民法院扣划申请人账户中的137720元款项,其中135000元系2018年2月至2020年2月财政厅向申请人拨付的转移支付款。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与复议申请人羊盖板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7)内0105民初8011号民事判决,判决羊盖板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圣凯利公司工程款14696541元,并支付利息1532543元。判决生效后,羊盖板村委会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8年11月23日赛罕区人民法院划扣羊盖板村委会437000元,羊盖板村委会账户中余款172094元。赛罕区人民法院的扣划款项后余额172094元,系2015年至2018年1月内蒙古财政厅向申请人拨付的转移支付款,经申请人统计2015年至2018年财政厅向申请人发放转移支付款172000元。故赛罕区人民法院扣划款项时未将转移支付款172094元进行扣划。另外,2020年2月25日,赛罕区人民法院扣划羊盖板村委会存款3260000元(其中内蒙古富源牧业有限公司3122280元,羊盖板村委会137720元)。赛罕区人民法院扣划羊盖板村委会的137720元款项中135000元系2018年2月至2020年2月财政厅向申请人拨付的转移支付款。依据财政部下发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用于支持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美丽乡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本案中,财政厅向申请人拨付的转移支付资金系用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资金,该笔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请求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5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并解除划扣申请人的137720元。
本院查明,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2017)内0105民初80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的主要内容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4696541元,并支付利息1532543元。判决生效后,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5月16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105执20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6712181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2月25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向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发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该支行于当日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村民委会账户(账号:×××)存款3260000元扣划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复议理由,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村民委员会的复议申请,维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5执异19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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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任小军
审判员 白云诚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常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