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21民初2540号
原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北辅路水岸小镇写字楼G3区5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旭,男,汉族,1990年2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东园区街大东园便民市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四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海,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林凤,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2021年6月29日,原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婷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