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21民初2104号
原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机场辅路水岸小镇G-3区5号写字楼9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旭,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娟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东园区街大东园便民市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四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东海,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婷婷
人民陪审员  邢海刚
人民陪审员  王利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晓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