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04民初3613号
原告:包头市草原驼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在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翰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包头市草原驼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在平、内蒙古圣凯利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包头市草原驼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包头市草原驼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草原驼峰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5元免于交纳。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