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281执270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嵊泗列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18737-1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民初字第0398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嵊泗列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嵊泗列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嵊泗列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嵊泗列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5118737-1)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33×××6#钞的存款人民币162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尚 洁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