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扬州润朗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51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润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解放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div> 负责人:何兼,该分公司执行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反诉被告):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兰墅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扬州润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绿城东方杭州分公司)、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终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润朗公司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绿城东方杭州分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成果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强制性规定,若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行政审批,无法达到约定付款条件且无法实现润朗公司与绿城东方杭州分公司签约目的,润朗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设计费用。并且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五条“设计费总额以设计人提供最终设计成果的实际建筑面积核定(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多退少补”的规定,润朗公司已支付的设计费按约应当退回。另外,现有证据表明,绿城东方杭州分公司并未向润朗公司交付“规划概念方案设计”,无权主张相应设计费用。综上,润朗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润朗公司应否向绿城东方杭州分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以及设计费应如何确定。 关于绿城东方杭州分公司是否已交付“规划概念方案设计”的问题。首先,润朗公司关于其是否收到“规划概念方案设计”这一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在本案一审中,针对绿城东方杭州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时,润朗公司明确承认其除收到“规划概念方案设计”外,未收到过绿城东方杭州分公司、浙江工业设计院的其他设计成果,但在二审答辩以及向本院申请再审时又否认收到“规划概念方案设计”。其次,绿城东方杭州分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提交了***、***于2012年9月11日、9月24日签字确认的设计成果签收单,***亦已出庭作证。***在签收时系润朗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公司经理,故该签收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并且,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报建方案设计”应是在“规划概念方案设计”得到发包方确认后才能进行,而润朗公司已经将“报建方案设计”上会讨论。综上,二审判决对***公司要求笔迹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并认定润朗公司已经收到“规划概念方案设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润朗公司仅以“规划概念方案设计”本身与“报建方案设计”之间存在逻辑上的混乱和错误为由,主张“规划概念方案设计”系事后为了诉讼需要而补充制作,缺乏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报建方案设计”未获批准是否影响设计费支付的问题。《建设工程设计合同》5.2约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设计费总额以设计人提供最终设计成果的实际建筑面积核定(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多退少补。”据此,案涉设计费的计算确与行政主管部门最终核准的实际建筑面积相关,但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看,对于“报建方案设计”未获仪征市规划委员会核准,润朗公司和绿城东方杭州分公司均负有责任,且由***公司单方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致使该合同约定的剩余设计任务客观上已无法完成,故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8.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以及8.2“…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8.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之规定,一、二审判决对***公司关于“报建方案设计”未通过行政审批,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其有权拒付设计费的主张未予支持,进而酌定润朗公司应当支付的设计费为总设计费用的60%,并无不当。润朗公司此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润朗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扬州润朗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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