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臧菊花与被告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二初字第700号
原告:臧菊花,女,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会计,住新疆轮台县迪那路星源房地产1号楼。
被告: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石油新村22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个体,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新户镇建设村65号。
本院审理的原告臧菊花与被告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臧菊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菊花撤回对被告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东营市河口区宏智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6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负担3822.5元,退还原告3822.5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泓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