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24执保1196号
申请保全人*****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14,619.64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82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314,619.64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新疆乌鲁木齐开发区支行尾号5664账户(实际冻结314,619.64元)银行存款314,619.6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
法官助理 程春燕
书记员 包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