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2324执保178号
申请保全人:*****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段芳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英,该公司文员。
被保全人: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孙志坚,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保全人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14,619.64元的财产。因被保全人*****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新2324执保1196号案件对被保全人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仲玉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