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都热合曼、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民终7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都热合曼,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布都海拜尔·买提克热木,新疆乌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玛伊热·艾比布拉,新疆乌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正章(**表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环湖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市北京东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00313494224D。    
法定代表人:武国建,该公司党支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志伟,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2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754568145H。    
法定代表人:孙志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伯,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上诉人********都热合曼、**因与被上诉人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新疆中油油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2021)新320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以本案的工程款其愿意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工程款1,206,918.76元支付工程款并另行处理民间借贷关系为由,请求撤回上诉。上诉人********都热合曼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自愿撤回上诉,本院准许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都热合曼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都热合曼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都热合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65元,减半收取5,150.325元,由上诉人********都热合曼负担,剩余的5,150.325元退给上诉人********都热合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62.27元,减半收取7,831.135元,由上诉人**负担,剩余的7,831.135元退给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努尔妮萨·阿布都拉
审判员    热依汗古力·吐尔洪
审判员    麦麦提阿卜拉·图尔荪托合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阿依排日·艾尔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