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620号
原告:***,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乡饮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八仙桥街道。
被告:宁阳大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西。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三路278号。
原告***与被告***、宁阳大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许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