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阳大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694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告:宁阳大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八仙桥街道***西。 原告***与被告***、宁阳大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诉前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