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693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被告:宁阳大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八仙桥街道***西。
原告**与被告***、宁阳大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诉前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