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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财保447号 申请人:**,男,1987年8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 被申请人:***,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 被申请人:宁阳大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592621723H。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 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债权,保全价值10万元。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