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中能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鲁中能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22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中能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石横镇查庄煤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
上诉人山东鲁中能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8)内2201民初45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鲁中能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是:本案系一般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即由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乌兰浩特市,故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安明煜
审判员吴波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