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8553号
原告: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范庄村委会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志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洲,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圣威,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霄,该单位职员。
原告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孙天舒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秦 芝
书 记 员 李宇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