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2181号
原告: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潞苑南大街230号商12。
法定代表人:李志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伟,男,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洲,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东路36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莹莹,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