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4执140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范庄村委会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北路8号三区3号楼二层200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347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124元、案件受理费554元。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大运伟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工程款、案件受理费共计30678元,已执行0元,尚有30678元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豪雅(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京0114民初347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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