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红燃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红燃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财保482

申请人:****(北京)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74幢。

法定代表人:胡奇,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红燃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西C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兵

被申请人: 北京红燃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巨各庄村村南50米。

法定代表人:邢建伟。

申请人****(北京)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201810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红燃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北京红燃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15734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担保(保单号ABEJ070Z0118Q000238F;保险金额4157343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红燃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北京红燃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5734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尤文静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旭
书  记  员   金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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