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红燃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财保482号
申请人:****(北京)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7号4幢。
法定代表人:胡奇,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红燃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西C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兵
被申请人: 北京红燃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巨各庄村村南50米。
法定代表人:邢建伟。
申请人****(北京)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红燃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北京红燃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15734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担保(保单号ABEJ070Z0118Q000238F;保险金额4157343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科技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红燃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北京红燃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5734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尤文静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旭
书 记 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