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6民初5666号
原告:成信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9号1901室。
法定代表人:阙文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开放,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红燃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巨各庄村村南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信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红燃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成信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成信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信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信绿集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