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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303民初118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7月2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成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9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告:***,男,汉族,1991年9月1日出生,乌海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景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西街北二街坊三金花园A区车库01-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鸿同信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170号6号楼16层16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渡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乌海市海勃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0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乌海市海南区。 被告:乌海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LNG工厂,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区。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乌海市景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天鸿同信科技有限公司、乌海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华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西来峰LNG工厂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4日以起诉时遗漏一项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宏 霞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姚 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