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力华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盛力华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后勤部工程代建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1968号
原告:北京盛力华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永安街143号镇政府办公楼415室-2。
法定代表人:王小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后勤部工程代建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32号院32栋207房间。
负责人:魏柯。
原告北京盛力华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后勤部工程代建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盛力华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盛力华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盛力华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唐铸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