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华夏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03民初4794号
原告:滁州市华夏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九江路与苏州路交叉口西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0660410L(1-1)。
法定代表人:栾晋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军庄路**(平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7689950J。
法定代表人:任岳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华夏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夏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夏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滁州市华夏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滁州市华夏中天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田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袁苓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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