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路通市政路用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2民初48号
原告:滁州路通市政路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瑶海农机大市场89幢1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P08HL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军庄路19号(平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7689950J。
法定代表人:任岳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路通市政路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滁州路通市政路用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路通市政路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路通市政路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滁州路通市政路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陶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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