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29民初151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瑾,正镶白旗“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任岳良。
原告**诉被告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3.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