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29民初151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瑾,正镶白旗“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任岳良。
原告**诉被告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53.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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