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不服限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京0108行初152号
原告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军庄路19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任岳良。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阳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告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永弘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天成永弘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天成永弘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申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闫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史本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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