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3民初3688号
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佳星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兼庄乡东辛庄村东环南路3号。
经营者:陈丽荣,女,汉族,1971年9月17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兼庄乡东辛庄村东环南路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军庄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任岳良,该公司经理。
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佳星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北京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佳星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佳星建材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马树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