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丛台区佳星建材租赁站与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3民初3688号

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佳星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兼庄乡东辛庄村东环南路3号。

经营者:陈丽荣,女,汉族,1971年9月17日出生,住邯郸市丛台区兼庄乡东辛庄村东环南路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利,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军庄路19号。

法定代表人:任岳良,该公司经理。

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佳星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北京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佳星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原告邯郸市丛台区佳星建材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马树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