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成永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1628号
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永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茂龙,山东盛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述洋,男,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汶上县。
被告:北京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北安河路22号院北楼一层105。
法定代表人:任岳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3元,原告山东华力机电有限公司未交纳。
审判员 宁 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宇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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