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亚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亚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全亮消防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5754号
原告北京世纪亚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全亮消防工程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燕郊中兴科技园4号5号楼改造项目排烟工程》所约定的项目地点为燕郊开发区燕灵路中兴科技园区,工程内容具体范围为燕郊中兴科技园4号5号楼改造项目排烟工程,4号楼4层、5号楼2/3/4/5层排烟系统的施工,工程工期为2017年7月25日完工。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燕郊中兴科技园4号5号楼改造项目排烟工程》所约定内容,足以认定本案系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虽涉案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应向发包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该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全亮消防工程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全亮消防工程分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玉民 人民陪审员  张静中 人民陪审员  张 腾
书 记 员  田珈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