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冀10民辖终140号
上诉人廊坊开发区中石管道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全亮消防工程分公司被上诉人北京世纪亚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9)冀1082民初575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燕郊中兴科技园4号楼5号楼改造项目排烟工程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涉案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张洪明
审 判 员 薛月琴
法官助理 岑吉荣
书 记 员 何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