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

庆元县美家建材经营部、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民申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庆元县美家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街道新建路130号。
负责人:季传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花都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俞立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金桂南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应志昌。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曹朝军。
再审申请人庆元县美家建材经营部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浙江***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终636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相应依据。庆元县美家建材经营部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庆元县美家建材经营部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培良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杨 席
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