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金凯德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4执1711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五金北路279号,组织机构代码:698254255。
法定代表人:邢朝斌。
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永康市西城街道花都路161号,组织机构代码:798579081。
法定代表人:俞立风。
被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525353X。
法定代表人:俞立风。
被执行人: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8280621。
法定代表人:俞立风。
被执行人: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经济开发区百花山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33832744。
法定代表人:吕德宝。
被执行人:陈利新,男,1977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陈香英,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陈利新、陈香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4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0668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8年11月22日开始,按年利率5.22%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并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439.59元;罚息从2018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以借期内所欠利息总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律师代理费用30000元;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43125元对被执行人陈利新、陈香英名下坐落于永康市东城九铃东路3294号201室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永国用(2010)第1362号]在最高债权额269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由被执行人陈利新、陈香英、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分别对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及案件受理费43125元在最高本金余额为108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被执行人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及案件受理费43125元在最高本金余额93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43125元,由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4月1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陈利新、陈香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陈利新、陈香英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陈利新、陈香英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济大厦11楼西的不动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被执行人陈利新、陈香英名下所有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东城九铃东路3294号201室的不动产,经本院变卖流拍未能成交;被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浙G×××××、浙G×××××号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浙G×××××、浙G×××××、浙G×××××号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均已被他案首先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利新、陈香英名下无车辆。目前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陈利新、陈香英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浙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立风、浙江***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立风、武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立风、浙江合家欢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德宝、陈利新、陈香英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经依法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陈利新、陈香英。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4执17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胡华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程嘉惠